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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发彩票在线章程
发布时间: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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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发彩票在线章程

 

2013年5月第一次制定,本次修订经学院理事会2021年12月30日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教育厅2022年11月16日核准)

 

  

 

必发彩票在线成立于1993年经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批准,1995年北方公共关系学校升格为黑龙江公共关系专修学院,办学性质为社会力量办学。1996年学院上级主管单位变更为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1998年经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评审通过为优秀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同年更名为黑龙江公共关系学院,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教育。2002年5月黑龙江公共关系学院与哈尔滨学院联合办学建立哈尔滨学院公共关系学院,实施独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2005年5月学院执行司法部监企分家政策利用黑龙江公共关系学院资源,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备案在哈尔滨学院公共关系学院基础上建立哈尔滨现代公共关系职业学院,办学性质转为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同年黑龙江公共关系学院终止办学。2011年通过教育部高等院校教学水平评估,2013年2月更名为必发彩票在线。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学院、教职员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文名称为:必发彩票在线。

注册地址:哈尔滨南岗区红旗乡(京哈公路13.5公里处)。

学院办学地址哈尔滨南岗区红旗乡(京哈公路13.5公里处)。

学院网址:

第三条 学院举办者和投资人:宫波,身份证号码:230121196911220635.

第四条 学院是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院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性质为非营利性

第六条 学院办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发展思路

 

第七条 学院确立侧重个性培养,全员成才教育”的育人理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树立普及化教育下的多元质量观,坚持个性发展原则和创新原则,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条 学院在办学中确立下列定位: 

(一)类别定位:语财经类院校。 

(二)办学形式、层次定位: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教育,学制为三年。  

(三)学科专业定位:以传媒艺术类为主,经济学、管理学专业为辅,一体两翼协调发展。

(四)办学规模定位: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和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适调整确定办学规模。

(五)服务面向定位:服务龙江,面向全国,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高水平的职业技术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九条 学院坚持“以理念建院、以质量立院、以特色兴院、以人才强院”的发展思路。

第十条 学院在未来发展中,要始终坚持加强内涵建设,以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办学条件不断改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成为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传媒类高等职业专科院校为基础,以升格为传媒艺术类本科院校为发展目标,实现学院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优势更加突出、特色更加鲜明。

第十一条 学院进一步凝练和培育以下两方面特色:   

(一)不断实践和总结“侧重个性培养,全员成才教育”的育人理念和“整体建设”的治校理念,构建具有传媒特色的校园文化,巩固和强化整体育人氛围,提升学院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二)在办学特色上,坚持以传媒艺术为主的专业特色和高等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大力实施政、校、企合作。坚持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之路。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全院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在全院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营造思想解放、学术民主的氛围。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和学术治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创建和谐校园。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最高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成员由5人组成,包括学院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

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历或管理经验。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3人,理事长由举办者担任。理事会设秘书1人,由理事长在现任理事中任命担任。每届理事会成员应分别由举办者推选、院领导推荐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学院院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相关具体规定,按理事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其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选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成员和院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

(二)当理事会成员及其他院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理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相关具体规定,按监事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硕士以上(含)学历,具有副高级以上(含)技术职务博士以上学历不受职称限制

(三)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

(四)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五)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

第三十二条 院长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 院长任期4年,期满离任;经理事会决定,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四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聘任和解聘学院教师和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学籍管理,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历文凭;

(六)负责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七)开展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

(八)行使理事会授权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办学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

(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经理事会同意的

(六)举办者投资人建议免职。

第三十六条 院长因故暂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院长代理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办公会制度。党政联席办公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集体决定的制度。院长在行政管理中,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事项承担责任。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做出的决策,由党委书记签发和公布。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特聘专家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安全保密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党委书记、督导专员,自觉接受监督和领导

第四十条 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党政、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为教学、科研服务。合理设置校内党政机构的管理人员编制,科学设岗,合理定编。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图书馆、网络中心、培训中心等教学辅助单位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分院(系、部、处)两级管理体制。分院(系、部、处)实行院长或处长负责制。   

第四十三条 学院成立教材工作领导委员会,负责加强学院教材建设和管理,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好教材的编写、修订、审核及选用工作,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着力打造精品教材。

第四十四条 学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挥全院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学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明确学院各部门岗位安全责任要求,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完备的安全责任体系。分析全院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全院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十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制定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估方案,监督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的生师比及学历、学位、职称结构比例,规划和建设专职师资队伍,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第四十 各分院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同时每个班级都要配备由专业课教师担任的责任导师,实行学生工作的“双覆盖”体制。 

第四十八条 学院加强学生就业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使学生就业工作有章可循。强化就业服务工作,推动线上线下就业招聘工作结合开展。加大推广网络服务平台,使就业服务工作更加迅速、精准有效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

 

第四十 以现代教育理念为先导,以社会需求为依据,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计教学环节和课程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十条 为实现培养目标,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采用现代化教学和管理手段,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按照学院定位,科学设置学科门类和专业。优先发展符合学院定位和社会急需的特色新兴专业。努力形成优势学科和专业群,打造学院的特色专业。  

 突出传媒艺术办学特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实训室和实训基地建设,打造具有学院特色和竞争力的实训体系。

第五十 积蓄力量,创造条件,在学院优势学科专业中努力争取举办高水平专业建设。 

第五十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 学院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及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努力形成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以教育、教学科研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五十 学院努力承担传媒艺术科研项目,大力开展社会服务,为高教强省做贡献。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建立中国共产党必发彩票在线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黑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十 学院党委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监督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学院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十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7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书记由中共黑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选派。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六十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研究 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三)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 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 治教、规范管理。

(四)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 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 问题。

(五)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 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六)加强党委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参与学校各类人 才培养、选拔和管理工作,把好选人用人政治关。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 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学校的指导地位。

(九)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 工代表大会、学生社团组织。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 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 学院党委班子与学院理事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理事会、监事会,党员院长、副院长通过党员会议选举进入党委会。

第六十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

第六十 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六十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六十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六十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六十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方面工作。

十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5人,设书记1名。

 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要求,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行使以下职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七十 学院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和党委教师工作部,统筹抓好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统一给予保障。

 

第六章  群众组织建设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七十 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组织。学生会要配合共青团组织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七十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至2次会议。

第七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相关职权。

第七十 学院的共青团、学生会、工会以及学生社团组织都要按照各自的章程并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和社团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十条 学院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研究、科技创新、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教育或处分。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院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保持并优化教师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完善教师梯队建设。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行中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制度。从教学实际出发,聘请有实践经验、教学能力强、既能担当授课,又能承担实践教学的“双师型”教师。

第八十 学院全体员工的退休年龄,原则上按国家规定办理。因工作需要,身体条件又允许者可酌情延期聘用。

   

第八章  学生

  

第八十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第一课堂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五)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八十 学院实行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实施素质教育,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

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的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学院支持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院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九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的投入;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三)政府生均经费拨款和资助;

(四)融资;

(五)社会捐助;

(六)其他收入。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九十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归投资人所有。学院对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归学院所有。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九十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公示为准。对其他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并公示。按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和保证金等各项费用。

第九十 学院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院主要领导、财务负责人离职、离任应接受理事会的审计。

第九十 学院财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十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理事会,依法推选首届理事会;   

(二)对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方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经费预决算等进行宏观主导

(三)对院长及其他院级领导人选有建议权;

(四)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具有指导、监督、检查权;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授权。

一百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理事会决议;   

(二)保证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的专项经费;   

(三)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百零一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  

(四)使用学院的教学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百零二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院理事会决议;  

(三)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一百零 学院的分立、合并,须经党委会议讨论、理事会决定,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零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一百零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零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一百零 学院自行要求终止时,应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并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第一百零 学院终止时,应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一百零 学院终止时,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时,由学院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一百一十 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一十  学校的校训为:厚德崇学、学以致用。

第一百一十  学校的校风为:和谐发展、锐意进取。

第一百一十  学校的校徽为:图案中心乃“m”之形。m”为英文“media”的开头字母---代表“传媒”;“M”又似影视胶片和跳动之心---传达传媒学院“创新”、“关注”之文化理念。院标图案外围的蓝色蕴含深沉的文化底蕴,喻示着学校团结奋进、和谐发展。同时,用白底衬托。

第一百一十  学校的校歌为《青春飞扬》。

第一百一十  学校校旗为蓝白条旗,由校徽、校名、小蓝条和大蓝条组成。小蓝条代表非学历教学阶段,大蓝条代表学历学阶段,底色为白色。

 

第十三章    

 

第一百一十 学院章程的修订由理事会主持,修改后的章程经学院党委会、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由学院理事会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报学院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 学院章程是学院的最高法律文件,学院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不得与章程存在效力冲突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一百一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理事会。

第一百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11月18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