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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传媒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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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工作范畴。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在校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基本措施。

1.落实学风建设主体责任,学校各级党政领导是对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

2.建立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明确伪造、篡改、抄袭、论文买卖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问责机制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3.建设“教育、预防、监督、惩治”集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处理明确职责分工。

组长:院长

常务组长:教学副院长

副组长:教务处处长

成员: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各分院。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各分院负责人兼任。

4.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5.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进一步完善《哈尔滨传媒职业学院科研成果认定与绩效考核奖励办法》。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教育培训。

1.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和培训。

2.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3.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六条 完善预防机制。

1.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2.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3.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4.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5.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6.进一步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受理的程序与要求。

(一)受理部门。纪委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条件。举报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三)受理决定。纪委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调查程序与要求。

(一)纪委受理后,及时交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二)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三)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四)组建调查组。

1.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组长:教学副院长

调查组副组长:教务处处长

调查组成员:纪委工作人员、学术委员会委员

2.调查组成员7-9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3.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4.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调查方式。

1.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2.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3.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4.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5.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六)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七)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成果造假: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二)数据造假: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署名造假: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信息造假: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如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篡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以及从事学术工作、行使学术权利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标准。

有第十条一款者之一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一般。

有学术不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具有第十条两款者;

(二)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极其严重:

(一)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二)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多次多方式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处理与复核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处罚方式为并处。

(一)对于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

1.情节一般者。

给予通报批评;降低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给予行政警告;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5年内取消各级各类项目的申请资格。

2.情节严重者。

降低两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给予行政记过;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10年内取消各级各类项目的申请资格。

3.情节极其严重者。

辞退或解聘;给予撤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二)对于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

1.情节一般者。

给予记过处分;暂缓授予学位;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2年内取消各级各类项目的申请资格。

2.情节严重者。

留校察看一年;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4年内取消各级各类项目的申请资格。

3.情节极其严重者。

开除学籍;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三)其他。

1.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2.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3.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4.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召开党委会议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复核。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在科研处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年度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学风建设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教师师德(人事处负责)、教师教学风气(教务处负责)和学生学习风气(学生处负责)。

(一)基本情况;

(二)学术风气的情况;

(三)教师师德和教学风气的情况;

(四)学生学习风气的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及其下一步的计划。

第十九条 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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